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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电信设施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发布时间: 2018-03-12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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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电信设施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未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

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

2.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2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3号)第二十条:“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擅自建设国际通信设施进行国际通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注:现为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2017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监督电话0991-2388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