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 650000505CF0190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0号)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评测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不执行电信管理机构暂停有关行为的要求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 监督电话0991-238886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