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依据 | 监督 方式 | 备注 |
2 | QT-002
| 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 其他(行政调解) | 对电信线路建设有关争议进行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应当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难以避开或者必须穿越,或者需要使用已建电信管道的,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
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监察处:0891-6875531,邮箱:xzgjjjjc405@126.com
| 具体承办处室: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发展处(0891-6873129) |
行政调解(一般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