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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普遍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发布时间: 2018-01-31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

方式

备注

6

CF-006

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普遍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拒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

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

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监察处:0891-96666,邮箱:xzgjjgdw@126.com

具体承办处室: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发展处(0891-687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