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名录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  权力清单  》 行政处罚  》 正文
对违反电信设施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发布时间: 2018-03-08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

方式

备注

11

CF-011

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电信设施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未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

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

 

2.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2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3号)第二十条:“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擅自建设国际通信设施进行国际通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注:现为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监察处:0891-96666,邮箱:xzgjjgdw@126.com

具体承办处室: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发展处(0891-687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