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描述 | 依据 | 监督方式 | 备注 |
2 | 002 |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裁决 | 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千层号、百层号码号资源纠纷裁决 |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第十七条第三款:“自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到专用电信网单位的协商要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申请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公开论证,并作出是否允许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千层号、百层号码号资源的决定。” |
监督电话0871-63535037, 传真:0871-63533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