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依据 | 监督 方式 | 备注 |
31 | 330231 |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1.《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2002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2号) 第二十六条:“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擅自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国际通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其3日内拆除非法国际通信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利用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超范围转接电信业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其2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擅自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但尚未进行国际通信的; (二)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以经营电信业务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国际出入口设置虚拟网络的; (三)电信业务经营者为他人不经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提供协助的。” 第二十九条:“国际通信信道经营者在向获准设立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国际通信信道时,采取歧视性措施,或向未获准设置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国际通信信道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不按规定建设、管理、使用国际通信信道,不履行义务或不按规定向信息产业部报送材料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监督电话:0571-88092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