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依据 | 监督 方式 | 备注 |
16 | 330216 |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信设备进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冒用、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在电信设备上标注的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未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 2.《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发布,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订,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未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一)申请进网许可时提供不真实申请材料的; (二)不能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的; (三)售后服务不落实,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不履行相应义务的; (四)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者年检结果不合格的; (五)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检查结果不合格的。”
| 监督电话:0571-88092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