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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 2025-11-03  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

方式

备注

36

330236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行政处罚

 

1.《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2023年5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议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第15号令)

第十六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及其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完善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

第二十一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提供相关服务。


监督电话:0571-8809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