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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 2025-11-03  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

方式

备注

34

330234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的行政处罚

 

1.《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11月3日审议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号令)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深度合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深度合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电话:0571-8809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