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依据 |
监督方式 |
备注 |
2 |
330902 |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1.《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第三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或者检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时,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权向被许可人询问有关情况,要求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进入被许可人的机房等场所调查情况,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进行检查时,应当记录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执法检查记录。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向被许可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三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管理平台向发证机关报告下列信息: (一)上一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 (二)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执行情况; (五)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及经营许可证特别事项的情况; (六)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信息由电信业务经营者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电信管理机构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进行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有关检查工作。 电信管理机构在抽查中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有违反电信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3.《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七条:“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一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
监督电话:0571-8809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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