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依据 | 监督方式 | 备注 |
9 | 330909 |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3.《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7号)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设立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设立的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管理的通信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调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联合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三)受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参与调查处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四)记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录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第一款:“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参与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三)记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录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确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情况; (三)检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环节; (四)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量; (五)检查工程防雷、抗震等情况; (六)检查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电信管理机构组织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情况、落实相关责任和义务等情况,并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表》中如实记录专项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电信管理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通过质量监督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 第二十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文件和资料,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并采取检测、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取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4.《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信息产业部第20号令)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依法对全国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信息产业部对全国电信建设市场、电信建设工程质量、招标投标等电信建设活动以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建设市场、电信建设工程质量、招标投标等电信建设活动,以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委托经信息产业部考核合格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电信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参与电信建设的各方主体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其承接的项目质量和安全负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档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7.《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25〕51号)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安全生产费用计列、支付、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参加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列、支付、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并定期向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落实,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足额计列和支付。 (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单位是否制定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施工单位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防护装备及设施并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是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是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通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及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8.《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通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电话:0571-8809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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