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依据 | 监督方式 | 备注 |
6 | 330906 |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检查 | 1、《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检查,组织建立健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制定通信行业相关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措施: (一)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符合性评测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有关网络安全防护的文档和工作记录; (三)向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工作人员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验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有关设施; (五)对通信网络进行技术性分析和测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措施。” 第十八条:“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通信网络安全检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信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障制度,实行安全保障责任制。” 第六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网络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当做到与国家安全和电信网络安全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 监督电话:0571-88092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