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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证后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 2018-01-31  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方式

备注

8

330908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检查

电信设备证后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2.《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发布,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订,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修订)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


3.《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信部电〔2005〕448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后监督,是指在证书有效期内,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获证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电信设备的质量、售后服务、进网标志的使用、持续符合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条件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监督电话:0571-8809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