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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数据专线检查

发布时间: 2018-01-31  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方式

备注

12

330912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检查

国际数据专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3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2.《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2002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2号)以及信息通信行业行风建设暨纠风工作监督检查有关工作部署

第十九条:“设置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向用户出租国际通信传输信道专线,并集中建立用户档案;该国际通信传输信道专线只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用于的点对点通信,并仅供用户内部使用,不得用于经营电信业务。


监督电话:0571-8809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