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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情况实施检查

发布时间: 2018-01-31  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方式

备注

7

330907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情况实施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二、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

查工作中的比重。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四)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码号资源分配和使用情况,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工业和信息化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工信厅政〔2018〕45号)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行政执法检查中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断提高‘双随机一公开在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比例。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随机抽查事项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结果。


第四条:“部政策法规司负责统筹指导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承担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的职能司局(以下简称职能司局)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主体,依据职责具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五条:“部政策法规司会同相关职能司局编制工业和信息化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部领导批准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内容包括随机抽查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频次和抽查结果公开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政府职能转变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监督电话:0571-8809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