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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 2025-11-04  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方式

备注

21

330921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84号公布)

第六条第二款:“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第二十七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二十八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

第二十九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

第三十三条:“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第三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第四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2.《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8月30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790号公布)

第四十八条:“各有关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明确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机构,统筹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对网络数据处理者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网络数据处理者及时对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整改。

第五十条:“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网络数据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一)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及其相关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网络数据安全有关的档、记录;

(三)检查网络数据安全措施运行情况;

(四)检查与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对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网络数据安全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3.《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12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信部网安﹝2022﹞166号)

第三十二条:“行业监管部门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落实本办法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应当对行业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4.《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2024年5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信部网安﹝2024﹞82号)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技术能力、人员配备、信誉资质等情况,择优遴选通过能力认证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建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支撑机构库。地方行业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建立本地区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支撑机构库。

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自行或组织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支撑机构库中的机构,对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处理活动开展专项风险评估,或对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的风险评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对行业监管部门发起的专项风险评估及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进行改正。


5.《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2024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信部网安﹝2024﹞214号):“6.1预防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数据安全应急技术手段,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自查自纠,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数据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消除风险隐患。

监督电话:0571-8809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