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依据 | 监督方式 | 备注 |
22 | 330922 |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 | 1.《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11月3日审议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号令)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深度合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深度合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网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对深度合成服务开展监督检查。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发现深度合成服务存在较大信息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职责依法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采取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等措施。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 监督电话:0571-88092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