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依据 | 监督方式 | 备注 |
19 | 330919 |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六条第三款:“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第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物联网卡用户风险评估制度,评估未通过的,不得向其销售物联网卡;严格登记物联网卡用户身份信息;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限定物联网卡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 单位用户从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物联网卡再将载有物联网卡的设备销售给其他用户的,应当核验和登记用户身份信息,并将销量、存量及用户实名信息传送给号码归属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物联网卡的使用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对存在异常使用情形的,应当采取暂停服务、重新核验身份和使用场景或者其他合同约定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金融、电信、网信部门依照职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落实本法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活动应当依法规范开展。” 第三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电话卡、物联网卡实名制登记职责的; (三)未履行对电话卡、物联网卡的监测识别、监测预警和相关处置职责的; (四)未对物联网卡用户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限定物联网卡的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的; (五)未采取措施对改号电话、虚假主叫或者具有相应功能的非法设备进行监测处置的。” 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信息产业部令第34号) 第四条:“国家对IP地址的分配使用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IP地址备案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的IP地址备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工业和信息化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 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 监督电话:0571-88092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