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 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 名称 | 职权描述 | 依据 | 监督方式 | 备注 |
1 | 330101 |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 监督电话:0571-88092012 |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