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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

发布时间: 2020-08-25  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序号

编码

行使

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

名称

职权描述

依据

监督方式

备注

4

330104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许可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的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监督电话:0571-880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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