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依据 | 监督方式 | 备注 |
1 | 330401 |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征收 |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占有、使用电信资源,应当缴纳电信资源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职权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四)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电信资源使用费的。” 2.《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订) 第三条:“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码号资源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已分配的码号资源:(八)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码号资源使用费的。” 3.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517号)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占有使用未与公用电信网互联的专用电信网的码号资源,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按照码号资源分配管理权限收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电信业务经营者分配给专用电信网占用的码号资源,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专用电信网收取。”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一、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见附件)。……” | 监督电话:0571-88092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