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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信建设管理、通信行业统计管理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审核

发布时间: 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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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其他(审查、审核)

对电信建设管理、通信行业统计管理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审核

1.《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0号)第十三条:“企业(或单位)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实行审批制度。

企业(或单位)年度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应于当年一月底前报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上报规划的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企业(或单位)上报的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组织专家咨询、评审,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批复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3.《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工信部运行〔2009374号)第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的统计调查报表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或复核,确定统计调查报表的有效性,并依据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标准进行整理、加工和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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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审核(一般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