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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448881-B-019 |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0号)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评测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不执行电信管理机构暂停有关行为的要求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
023- 68583855 |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事项第1、9、10、12、14、16、17、18、19、20、21、24、25、27、28、29项可适用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