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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发布时间: 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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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年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义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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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事项第1、9、10、12、14、16、17、18、19、20、21、24、25、27、28、29项可适用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