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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448881-F-002 |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
行政裁决 |
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千层号、百层号码号资源纠纷裁决 |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第十七条第三款:“自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到专用电信网单位的协商要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申请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公开论证,并作出是否允许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千层号、百层号码号资源的决定。” |
023- 68576103 |
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千层号、百层号码号资源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