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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 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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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第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材料,进入其生产经营场所调查情况,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及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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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一般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