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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 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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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448881-I-001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对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有关检查结果。”

 

3.《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第五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任务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电信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对侵犯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经验。

第六条:电信管理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的职责是:

(一)制定颁布电信服务质量有关标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实时掌握服务动态;

(三)纠正和查处电信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并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对违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罚,对重大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四)表彰和鼓励电信服务工作中用户满意的先进典型;

(五)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执行资费政策标准情况、格式条款内容进行监督;

(六)负责组织对有关服务质量事件的调查和争议的调解。

第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申诉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有权进入被检查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印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八条:“电信管理机构不定期组织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抽查结果。

 

4. 《电信服务规范》(2005年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组织制定全国的电信服务规范,监督检查电信服务规范在全国的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监督检查电信服务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本规范中,信息产业部和通信管理局统称为电信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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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12106 

 

行政检查(一般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