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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448881-I-014 |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短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第三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对短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年检时,应当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 |
023- 68712106 |
行政检查(一般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