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 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 名称 | 职权描述 | 依据 | 监督方式 | 备注 |
1 | 450448881-A-001 |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1.1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
1.2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的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九条第二款:“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4、《重庆市电信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经营业务范围限于本市的增值电信业务,未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按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取得市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向民间资本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的通告》(工信部通〔2014〕577号)附件:《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方案》五、审批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当地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并发放试点批文。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向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6.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范围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5〕318号):“二、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民营企业可根据《通告》等有关规定,向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开展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的申请。”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范围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6〕324号):“二、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民营企业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向民间资本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的通告》(工信部通﹝2014﹞577号)等有关规定,向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开展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的申请。” 8.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范围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7〕237号):“二、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民营企业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向民间资本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的通告》(工信部通〔2014〕577号)等有关规定,向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开展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的申请。”
9.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18〕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行政审批,优化办理流程”。
10.《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范围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9﹞314号):“二、自通告之日起,民营企业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向民间资本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的通告》(工信部通﹝2014﹞57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18﹞220号)等有关规定,向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开展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的申请。” | 023-68712106 |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等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对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机关: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1.首批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城市为:太原、沈阳、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试点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2.根据 2015年9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范围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5〕318号),在前期开放试点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将天津、石家庄、晋中、大连、长春、大庆、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绥化、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嘉兴、合肥、福州、南昌、济南、洛阳、孝感、黄冈、鄂州、黄石、咸宁、仙桃、天门、潜江、珠海、佛山、惠州、肇庆、江门、中山、东莞、南宁、海口、三亚、儋州、绵阳、贵阳、昆明、西安、银川等44个城市纳入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城市范围。 3.试点时间3年。 4.根据2016年10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范围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6〕324号),在前期开放试点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将辽宁、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陕西、宁夏等7个省(自治区)全部城市纳入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城市范围;将绍兴、温州、金华、湖州、台州、芜湖、蚌埠、马鞍山、淮北、安庆、宿州、呼和浩特等12个城市纳入试点城市范围。 5.根据2017年9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范围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7〕237号),在前期开放试点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将吉林省、贵州省全部城市纳入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范围;将保定市、张家口市、兰州市、张掖市、酒泉市、武威市、天水市等7个城市纳入试点范围。 6.根据2018年6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18〕220号),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在前期开放试点基础上,将黑龙江、浙江、江西、山东、海南5个省全部城市和廊坊、秦皇岛、包头、鄂尔多斯、曲靖、玉溪、楚雄、红河8个城市(州)纳入试点范围。 7.根据2019年10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范围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9﹞314号),在前期开放试点基础上,将湖南省、云南省全部城市纳入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范围;将河北省唐山市、邯郸市等2个城市纳入试点范围。 |
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