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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

发布时间: 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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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行政征收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前款所称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

 

2.《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8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第三条:“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3.《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信部联清〔2004517号 )第九条:“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按照码号资源分配管理权限收取。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 

电信业务经营者分配给专用电信网占用的码号资源,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专用电信网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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