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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条文
发布时间:2015-01-09 14:02     信息来源:通信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000 9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1 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电信安全

第五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

  (二)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者码号;

  (三)伪造、变造电话卡及其他各种电信服务有价凭证;

  (四)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

第六章 罚 则

第六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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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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