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释义】《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6大类适用主体,即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第二款规定了3大类参照执行主体,即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是本《规定》的适用主体,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而普通干部则不是本《规定》的适用主体。
(一)党的机关
党的机关,主要是指各级党的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委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党委的工作部门主要包括办公厅(室)、政法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统战工作部门以及外联部门等。党委的直属机构的范围要比党委工作部门的范围广,比如,中共中央直属机构除包括党委的工作部门外,还包括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中央外事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等。
(二)人大机关
人大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具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等。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分为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四)政协机关
政协机关,是指全国政协机关和地方各级政协机关。
(五)审判机关
审判机关,是指依法享有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权力的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在我国,地方法院分为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三级。高级法院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向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和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市、自治州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基层人民法院是设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内的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我国,专门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人民法院,它不按行政区域设立,受理的案件也是与该部门工作有关的特定案件,不受理其他普通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目前,我国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这些专门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审判权、其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六)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是指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行使的法律监督权通称检察权,即对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的权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其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规定。
二、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在我国,人民团体虽然是非政府性的组织,但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公共职能。其中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的政治地位特殊,社会影响广泛。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包括没有实行股份制改造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对于股份制企业,既包括国有股权比例为100%的全资公司,也包括由多个投资主体共同投资设立的、但国有股权占控股地位的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国有控股企业又包括两种情况,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即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在50%以上)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即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在30%以上但低于50%)。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一般要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要有其组织或机构的表现形式,要成为法人实体。从目前情况来看,事业单位绝大部分由国家出资建立,大多为行政单位的下属机构。与企业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和政府的关系比较密切。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称为全供事业单位,也就是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其所需的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一种管理形式。这种管理形式,一般适用于没有收入或收入不稳定的事业单位,如学校、科研单位、卫生防疫等事业单位,即人员费用、公用费用都要由国家财政提供。采用这种管理形式,有利于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收入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同时,也使事业单位的经费得到充分的保证。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如医院等。差额拨款单位的人员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其他费用自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差额拨款单位要根据经费自主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促使其逐步减少国家财政拨款,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自主事业单位又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担负着抓好本单位、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责任,理应将他们作为《规定》参照适用的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