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
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信厅监〔2013〕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6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工作人员
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工作人员从政、从业行为,有效预防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行政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秉公用权、忠于职守、克己奉公、廉洁自律,有效防止利益冲突,自觉接受监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第二章 行为和利益限制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秉公用权、忠于职守,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工业、通信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制定过程中,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在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的固定资产投资、专项资金分配、重大专项管理及重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过程中,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三)在工业、通信业项目审批、市场准入、市场监管、产品检测过程中,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四)在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重大项目投资等经营活动及公共产品和服务外包采购过程中,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克己奉公,严格遵守有关行为规范,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在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
(六)退休后三年内,违反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工业行业管理和通信业监管等职责相冲突的礼品、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二)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政策标准制定、国有企业重组改制、项目核准、评审等没有披露或者尚未公开的各种信息、工业和通信业企事业单位商业秘密以及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资源,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四)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者用公款为特定关系人报销或者支付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或者以特定关系人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为由,向工业和通信业企事业单位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索取资助;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六)要求工业和通信业企事业单位等管理和服务对象违反规定安排特定关系人就业或者提拔任用;
(七)默许、纵容、授意特定关系人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八)以暗示或者打招呼、作批示、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工业和通信业企事业单位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经营管理活动,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九)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第三章 回避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且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或者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机关工作人员,其分管或者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
(三)在履行职责时,参与调查、讨论、审计、审核、决定涉及本人及特定关系人的财政资金使用、招标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事项;
(四)在履行职责时,参与调查、讨论、审核、决定涉及本人及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提任、奖惩等事项;
(五)在履行职责时,参与调查、讨论、审理、审核、决定涉及本人及特定关系人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事项;
(六)其他有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事项。
第八条 回避申请由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相关机关工作人员的上一级负责人可提出回避要求。
相关机关工作人员的上一级负责人对申请回避的具体理由进行研判,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涉及任职回避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决定。
需要回避的机关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单位)调整公务安排。
第四章 监督实施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本规定。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报告涉及利益冲突的相关事项,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党内和行政监督各项制度,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防止利益冲突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的,应停止相应行为,依照法律或者其他规定,所得全部财产性利益应当上缴;所得全部非财产性利益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或者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者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性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在人事任免奖惩、升学就业、资格资质评定等过程中获得的名誉、资格等不具有直接经济性价值的利益。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机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及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借调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本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后,中央和国家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驻工业和信息化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