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草案)》提请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一旦通过,按照其内容,今后,物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信息服务业务和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的权利。
为了促进和规范全省信息基础设施健康快速发展,《条例(草案)》提出,物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应当为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使用区域内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机房和设备间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信息服务业务和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的权利。
针对运营企业无序竞争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的问题,《条例(草案)》还提出,建设项目区域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机房和设备间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相关标准随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此外,提出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新建、改建信息基础设施的应当共建,已建信息基础设施的应当共享,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防止重复建设。其中规定,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中前款设施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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