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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地方和区域获批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

发布时间:2016-10-10

2016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发函同意在京津冀等七个区域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这是继贵州之后第批获批建设的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

  

此次批复的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包括:两个跨区域类综合试验区(京津冀、珠江三角洲)四个区域示范类综合试验区(上海市、河南省、重庆市、沈阳市)一个大数据基础设施统筹发展类综合试验区(内蒙古)

 

其中,跨区域类综合试验区定位是,围绕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更加注重数据要素流通,以数据流引领技术流、物质流、资金流、人才流,支撑跨区域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和产业转移,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区域示范类综合试验区定位是,积极引领东部、中部、西部、东北等“四大板块”发展,更加注重数据资源统筹,加强大数据产业集聚,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协同发展,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基础设施统筹发展类综合试验区定位是,在充分发挥区域能源、气候、地质等条件基础上,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强化绿色集约发展,加强与东、中部产业、人才、应用优势地区合作,实现跨越发展。

  

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重要举措,将在大数据制度创新、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大数据创新应用、大数据产业聚集、大数据要素流通、数据中心整合利用、大数据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进行试验探索,推动我国大数据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