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通信〔2016〕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企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开展以来,在各方关心、支持和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效,在促进移动通信市场竞争,推动跨界融合创新,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和差异化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期,移动转售号码实名登记工作落实不到位,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和通讯信息诈骗等问题突出,为进一步做好下一阶段工作,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经营,严格落实实名登记要求
(一)转售企业要认真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要求,依法保护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二)转售企业应加强对实体、网络代理渠道的监督管理,严格代理渠道的准入条件,为代理渠道配发统一标识,禁止签约代理渠道擅自发展下级代理。
(三)转售企业通过实体营销渠道办理入网手续的,必须通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核验、自动录入用户身份信息,禁止人工录入身份证信息。通过网络渠道办理入网手续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用户身份进行核验。
(四)转售企业应建立实名登记定期自查制度,加大对自有营销和委托代理渠道的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转售企业要严肃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代理商,要按照约定予以处理,不得委托不符合实名登记规定有关要求的代理商代办相关手续。
(五)转售企业要建立健全防治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和通讯信息诈骗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规范用户合同管理、强化技术手段建设、完善事后处置流程、加强与基础电信企业沟通合作等多种举措,不断完善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和通讯信息诈骗治理工作。
(六)转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电子渠道服务能力,加强网上营业厅建设和资费公示,加强营销管理,杜绝夸大宣传、虚假营销等行为,妥善处理用户投诉申诉,及时化解服务纠纷,切实保障用户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七)转售企业应建立常态化的工作响应机制。在业务开通的省(区、市)设立专门的联系人员,主动接受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电信管理机构的质询,应在24小时内响应和回复。
二、密切协作配合,承担网络运营主体责任
(一)基础电信企业应进一步拓宽与转售企业的合作思路,创新合作模式,积极开放更多业务功能。完善支撑系统建设和服务体系,按照互联业务相关技术规范,向转售企业提供业务开通、话单传递等业务支撑能力。
(二)基础电信企业应承担起网络运营的主体责任,强化技术手段,加强系统建设,与转售企业签订授权委托协议,将转售号码纳入自身防治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和通讯信息诈骗治理体系,承担转售用户日志留存主体责任。
(三)基础电信企业应积极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转售企业,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暂停分配新号码资源,暂停扩大业务合作范围,情节严重的,暂停为其发展新用户提供支持。
三、加强协调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发挥作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要继续发挥协调、组织、沟通作用,推进转售企业开展行业自律,倡导守法经营、理性竞争。中国互联网协会要充分发挥12321举报中心作用,畅通对转售企业号码的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和通讯信息诈骗等违规行为的举报渠道。
(二)各通信管理局要建立转售企业实名登记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经营范围不含本辖区,但在辖区内销售电话卡以及出现未实名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通报企业总公司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一步指导和督促转售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等工作要求,对检查发现、社会举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公安机关认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动转售号码所属企业情况,定期向社会进行通报。视违法违规程度,依法采取责令整改、停止扩大经营范围、停止发展新用户、予以行政处罚等措施。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将在正式商用申请审批过程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四)各级电信管理机构应紧密跟踪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发展情况,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对依法合规经营、创新能力强、社会反响好的转售企业,在正式商用申请时依法开辟绿色通道,加大在码号资源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基础电信企业要在功能开放、服务保障、创新合作等方面给予支持。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转售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在1个月内,对前期未实名登记、虚假登记的电话号码,完成用户身份信息补登记等工作,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自查自纠结果开展抽查,对抽查发现仍然存在问题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