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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政策对创业者实行税收减免
 
2010-03-12 12:39
 

  为加大对创业者的政策扶持力度,黑龙江省出台政策,对创业者及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

 

  政策规定,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 800元。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在市(地)所属区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在县(市)所属区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政策还规定,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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