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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多条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010-02-05 14:25
 

   为使吉林省中小企业能够高速成长,日前,吉林省政府出台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政策》共25条,从金融、财税等四个方面对中小企业给予支持。《政策》规定对中小企业生产或者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政府首购。

  3年后中小企业要达到12万户

  吉林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开始,在全省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为期3年。从2010年起,经过3年努力,到2012年,吉林省中小企业暨民营经济主营业务收入实现1.6万亿元,三年增长60%;增加值在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达到55%,提高8个百分点;上交税金占全口径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38%,提高5个百分点;从业人员占全省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总数的比重达到75%,增长5个百分点;中小企业户数达到12万户,规模以上企业户数达到1万户,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企业达到2000户,科技型民营企业发展到6000户,个体工商业户达到130万户。吉林省每年挖掘和申报地理标志保护品种2-3个,3年总数力争达到35个;每年培育70-80个吉林省名牌产品,3年力争达到250个。

  金融支持

  给予部分拟上市企业补助

  对从事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加1亿元,给予3万元奖励。所需资金从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对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业务,所发生的风险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所需资金从省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

  由省、市(州)、县(市)政府筹资,用于增加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省政府对各级政府增资或注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增加担保机构资本金。对符合产业政策、成长性好、有上市意愿的企业免费实施系统性服务和配套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实现上市后再给予奖励50万元。

  财税支持

  每年安排发展专项资金

  经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后提出申请,3年内由当地政府给予年度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

  对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按其当年新增地方税收留成部分20%的额度,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各级政府留成比例,分别从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010-201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与市(州)、县(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使用。对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编制滚动预算,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和扶持方式。

  优化结构

  获得中国名牌奖100万

  对与核心企业签订合同的配套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支持。对本土配套率达到40%或本土配套率年增速达到10%以上的龙头企业,年度给予适当奖励。

  对国家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省依法认定的著名商标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被依法认定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获得中国名牌的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吉林省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获得吉林省质量管理奖的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获得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中小科技型企业申请高新技术发明专利,每件申请可给予4000元的补贴。

  政府采购

  允许中小企业“组团”竞标

  政府采购评标过程中,在技术、商务、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在相应条件下,各级采购人应将大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合同拆分,让更多的中小企业进行投标;对于一些采购规模较大,专业性要求不强的项目,允许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竞标。对中小企业生产或者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政府首购。

  吉林省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洽谈、采购、销售等交易活动,对加入“阿里巴巴吉林省分站”进行境内外销售的企业,全额资助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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