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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0-04-09 14:54
 

  为帮助江西省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江西省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以下简称《意见》 ) ,从缓解融资困难、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促进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等方面提出了 24 条政策措施。这是继《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之后,江西省出台的又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文件。

 

  着力缓解融资难

 

  《意见》把着力缓解融资困难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重要抓手,分别从完善中小企业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等方面出台了具体政策措施。

 

  在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方面,《意见》提出,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设立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形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 信用担保机构要落实好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对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收入,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后,免征其 3 年营业税。

 

  为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意见》要求加强对符合上市条件、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上市辅导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直接上市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意见》提出,逐步扩大省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市场开拓、品牌建设、人才培训、扩大就业,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在税收优惠方面,规定自今年 1 1 日至 12 31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 万元(含 3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 3 个月内延期缴纳;今年,中小工业企业继续享受成长型、就业型困难企业税费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意见》规定,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

 

  促进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意见》提出,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中央预算安排江西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要精选项目,全部落实到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对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取得明显成效的工业园区,优先列入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试点园区。引导中小企业立足工业园区加快集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向园区、小区集中;省财政安排的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内围绕重点产业、龙头产业进行产业配套的中小企业。

 

  进一步优化服务

 

  《意见》提出,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力争 5 年内建成 100 个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到 2012 年,全省建成 100 个初具配套服务和创业孵化功能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开放科技资源,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力争 5 年内通过引导社会投资、财政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领域建设 100 个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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