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布监控化学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1-05-10

2021年4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控化学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自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9日。

《基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4号)要求,结合自治区监控化学品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并发布。

《基准》规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控化学品行政裁量权,促进了监控化学品管理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基准》共分三章,主要从处罚依据、适用范围和处罚条款及细化标准方面,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不含兵团)监控化学品设施违规建设、生产、使用、经营和数据统计等方面进行裁量基准细化,为自治区禁化武办和各地、州、市工信局行使监控化学品行政裁量提供了明确依据。

(一)从行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入手,对违法行为进行分类,进一步提高适用性。《细则》规定的有关罚则,区分未经批准从事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关活动的违法行为以及履约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等,条理更加清晰。

(二)全面引用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的相关规定作为处罚依据,进一步加强准确性。将上位法中涉及特定违法行为的所有罚则均列入裁量条款。如对于“违规生产监控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基准》将《条例》和《细则》的条款均作为该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供执法人员在处理实际案件中参考引用,确保依据充分、准确。

(三)结合行业管理实际经验及违法性质,合理设置处罚基准值,进一步突出公平性。对同一类违法行为,根据上位法对应罚则明确的自由裁量范围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设置了不同的处罚基准值。


稿件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