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国钧:带着对履约事业的执着(节选)

发布时间:2021-07-05 11:28 来源:安全生产司

采访对象:伊国钧,原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禁化武办)处长。




我原来在北京化工大学工作,1994年4月借调到化工部禁化武办,有幸参与了《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部分制定工作。正式入职化工部后,我全程参与了《〈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细则》于1997年的3月12日正式公布施行。因此,到1997年4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生效之前,我国的履约立法工作已基本完成。

在《公约》生效之后,从1997年到1999年,国家禁化武办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到各省去做宣传,让大家知道国家加入《公约》后需要做什么。那时我跟时任国家禁化武办副主任顾觉生同志,在两年时间里跑了将近20个省份。

我印象最深的一次是到江苏,计划向江苏省经贸委主任介绍禁化武工作。但我们抵达南京时,恰逢这位主任出差。第二天准备返京时,获知他将于当夜返宁。于是顾主任非常充分地进行准备,利用第二天早餐时间进行了交流,将《公约》的内容和意义,履约领导小组和禁化武办的工作内容都宣讲透彻。经贸委主任被我们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执着的精神感动,对禁化武工作也有了更深的了解,此后对省内的禁化武工作非常支持。那段时间我们跑了很多省,就是宣传禁化武履约工作,推动各省成立履约机构。

另一项重要的工作是对企业开展履约宣传与培训工作。在我们日常调研工作中发现,我国企业明显对《公约》和履约工作不了解、不理解。“《公约》跟我们有什么关系,我们又不生产化学武器,我们生产的东西与化武八竿子打不着”“履约工作要求我们企业做什么”“履约工作对于我们企业没有好处只有麻烦”,等等,这些想法在企业中很普遍。所以我们根据这些问题,有针对性地去跟企业宣传。

我们平时在宣传与培训工作中,就是把自己对《公约》的理解,和其他企业的所见所闻以及《细则》的具体规定掰开了揉碎了讲,以便企业理解。同时,通过宣传增强企业履约意识,让企业认识到,从大的方面来讲履约是国家义务,从小的方面讲履约对企业也有好处。接受过国际视察的企业,都会觉得履约对自身发展还是大有裨益的。一方面,有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成本意识,通过国际视察,企业才发现原工艺收率太低了,许多原料都浪费掉了。但是企业在准备国际视察时需要进行物料衡算,很容易发现上述问题并改进工艺,从而提高收率,增加利润。另一方面,企业通过应对国际视察,一般都开始注重日常生产原始数据记录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工作,有利于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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