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制定了一整套完备的核查机制,以保证公约各项条款得到有效履行,使其宗旨和目标得到真正的实现。接受禁化武组织现场视察是缔约国须履行的重要国际义务,包括例行视察、指称使用化武视察和质疑性视察三种。
例行视察 | 对化学武器及相关设施的视察 | 化学武器生产设施 |
化学武器储存设施 | ||
化学武器的销毁设施 | ||
老化学武器和遗弃化学武器 | ||
工业视察 | 附表1设施(S1) | |
附表2设施(S2) | ||
附表3设施(S3) | ||
其他化学生产设施(OCPF) | ||
指称使用化武视察 | 一缔约国认为受到化武袭击或面临化武威胁时,可以请求禁化武组织开展对指称使用化武的调查,评估需要的援助。 | |
质疑性视察 | 每一缔约国都有权向总干事提出请求,在任何缔约国的领土上或其管辖和控制的任何地方进行突击性的质疑视察,以澄清和解决任何可能的违约问题。除非三分之二缔约国反对,否则立即启动视察,此类视察敌对性强,迄未发生。 |
由于公约规定了严格的附表化学品转让机制,自生效以来,公约在化学武器防扩散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绩卓越。公约规定,缔约国须承诺任何情况下决不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一方转让化学武器。附表一的转让只能用于研究、医疗、药物或防护性目的,附表一和附表二化学品只能转让给公约缔约国,附表化学品均不得再转让给第三国。缔约国需每年宣布所有附表化学品的进口量和出口量的全国合计数据,并列明每一有关国家的进口量和出口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