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9-23 15:02

甬党发〔201846

20181114日)

 

为更好地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破解民营经济发展难题,进一步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方针,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继续发展壮大,重点做好降成本、助融资、破壁垒、促转型、拓市场、保权益等六方面工作,坚定不移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主体作用。力争通过三年努力,有效提升全市民营企业创新转型能力、应对复杂形势能力、国际化发展水平,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为推进“六争攻坚”、建设“名城名都”提供有力保障,为全省“两个高水平”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举措

(一)优化降本减负政策,提高民营企业盈利能力

1.落实民营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切实抓好国家、省、市减负降本一揽子政策的落地落实,确保三年为企业减轻负担600亿元。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公示制度,确保清单外“零收费”。依法依规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一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实行税费缓缴政策。

2.降低民营企业要素获取综合成本。实施差别化地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采用低于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先租后让等弹性出让方式供应产业用地,降低企业获得土地初始成本。适当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与履约保证金比例。对“零土地”技改增加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企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高可靠性供电费平均降低20/千伏安,全面取消临时接电费用,取消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费、用电申请变更手续费、供电方案更改费、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复电费等营业服务收费。天然气使用红线内小时流量在40立方米以内的免收勘查设计费,取消按流量收取的预埋费。

3.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督促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全面落实“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支持市再担保公司将信用等级评级BBB级及以上的民营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再担保业务范围。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不收保证金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加大资金补助。扩大“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覆盖范围,融资担保代偿基金服务范围从单户授信不超过300万元提升至不超过500万元。

4.降低民营企业用工和物流成本。自2019年起,按规定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三年内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1个月的额度。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允许企业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对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暂缓收取建会筹备金。按国家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自主定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对集装箱港口设施保安费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80%计收。

(二)优化金融服务,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

5.加大流动性风险防范力度。坚决贯彻国家、省、市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部署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确保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设立规模为100亿元的上市公司稳健发展支持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撬动作用,吸收社会资本,防范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提振市场信心。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加强与债转股实施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合作。运用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市场化债转股专项金融债券、私募资管产品等拓展融资渠道,建立债转股企业项目储备库,推动有意向的项目落地实施。

6.加大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贯彻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力争制造业贷款保持年平均增速达到10%。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作用,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到10亿元,积极为企业发债提供增信并实施较低费率。各区县(市)全面完成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开展市场化的实质性运作,经济强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金至少1家达到4亿元以上、其他区县(市)至少1家达到2亿元以上。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评办法,取消盈利性考核指标。

7.推进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围绕新一轮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要求,优化信贷配置,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重点发放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聚焦小微企业中的薄弱群体,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努力实现“双增”目标。力争为优质中小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100亿元。持续推进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创新试点工作,对经营、信用良好且有转贷需求的小微企业,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等无还本续贷方式,简化续贷办理流程。

8.大力促进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支持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推动优质企业多渠道挂牌上市。强化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作用,对于通过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融资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市产业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推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计划试点,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民营企业发债,通过央企增信、地方担保提振投资者信心,降低发债成本,缓解当前企业流动性紧张状况。

(三)优化营商环境,破除民营经济发展壁垒

9.扩大民营经济投资领域。全面开放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的长效机制,重点围绕交通、能源、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补短板领域,每年常态化发布推介。鼓励社会办医,支持社会力量进入专科医疗、护理、康复等细分领域,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依规开展合作。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

10.促进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合作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

1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建设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加强知识产权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根据运营绩效按规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进一步创新举措,为进出口贸易企业依申请快速出具专利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

12.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各区县(市)要严格依法依规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约定。对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

13.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完善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和领导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制度。建立民营企业决策参与机制,重大经济社会决策出台前充分听取商会负责人、企业意见建议。健全企业服务责任人制度,组建企业服务小分队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基层活动,构建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和“标准地”制度。建立跨部门、多层次的政商沟通云平台,开展点对点、个性化精准服务。制定并严格政商交往的负面清单,规范政府与企业交往行为。建立政企联系容错纠错机制。

(四)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助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14.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加大对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实施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智能化诊断和改造“两个全覆盖”工程。分层分类引导民营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其中对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数字车间和智能工厂项目,经认定后,根据实际投入按规定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推广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业务,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和重点新材料的市场化应用,力争年度保障金额超过10亿元。

15.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与产品创新。突出民营企业在应用类产品创新研发中的主导地位,开展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三年内投入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经费20亿元,带动全社会研发投入100亿元以上。对民营企业承担特定专用科研立项的项目,依据项目实际发生资金按规定给予不超过20%、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强化以促进民营企业创新为取向的政府采购制度,同等条件下,对列入《宁波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优先采购。支持民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对列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16.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工程技术创新平台等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对列入重点建设计划的,按照科研基建和仪器设备总投入的20%50%,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对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最高600万元、500万元的支持。对于企业建设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按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政策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研发,对其研发投入,给予不超过5%、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17.支持创新型企业与创客团队成长。支持创新型初创企业承担科技创业项目。区县(市)对列入计划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开展高新技术苗子企业认定,在享受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补助金额50%的奖励补助,累计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推进省内及长三角地区通用通兑,企业年度可最高申领10万元,创客(创客团队)年度可最高申领5万元。企业和创客(团队)向非关联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时,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

18.支持民营企业引才育才。深入实施3315系列计划”,动态更新人才目录,更大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引育“高、精、尖、专、缺”人才。推进本土人才国际化培养,加强海外工程师等柔性引才,提高人才国际化水平。鼓励民营企业自主或联合高等院校、高职学校、技工院校定向培养技能型人才,赋予职业学校一定的专业设置权、收费定价权、招生自主权。

(五)优化开放环境,提升民营企业国际化水平

19.稳定民营企业外贸出口。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海外参展。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新兴市场开拓的保障力度,年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力争达到240亿美元。鼓励保险机构与银行合作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利用保险增信功能为出口企业提供资金保障,年度信保融资支持规模力争达到50亿元。开通绿色通道,对市外贸实效企业,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实行专人管理、专人审核及审批。

20.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实施宁波本土跨国公司培育计划,到2021年,打造6家营收100亿元以上、1家营收1000亿元以上的大型跨国公司。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抱团出海”,力争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新建一批境外产业园区,支持申报国家级、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鼓励金融机构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对外工程保险等业务,探索境外投资跨部门审批联动机制,加强商务、发改、外管等部门的协作与信息共享,推行“一窗通办”的监管模式。

21.加快进口贸易发展。加快培育本土龙头型消费品进口企业,加大对代理商、渠道商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打造辐射全国的进口分销网络。争取全面推广复制自贸区政策,完善口岸监管政策,提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端进口平台功能。推进中国(宁波)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深化线上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22.深化口岸贸易便利化改革。整合现有业务流程,推广应用“一次申报、分步处置”和“进口直通、出口直放”通关模式,推进一次性联合检查,进一步压缩口岸放行时间,开展口岸整体通关时效第三方评估。全面实现海运提单换取提货单(小提单)、设备交接单和装箱单等物流单证流转电子化。深化中国—中东欧国家贸易便利化检验检疫试验区建设,加快推进贸易便利化创新措施全面落地。

(六)优化法治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3.构建规范化市场化的企业退出机制。设立“僵尸企业”破产处置绿色通道,简化破产企业注销程序。研究设立专项破产援助资金,缩短破产处置时间。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特殊功能,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恢复经营。实施民营企业重整的税费特殊征管措施,大力推行“承诺注销”和“容缺办理”制度。

24.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加大力度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加大对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

25.完善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税务系统和法院对重整企业及时开展信用修复,重新评估重整企业历史不良信用记录,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健康发展。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正确认识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优化各项政策措施,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更优发展环境。

(二)强化政策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主要举措确定的任务要求,逐条对照、逐条落实,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及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工作进度,努力干出高效率、跑出加速度,力争各项举措早日落地、早日见效。要加强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三)强化宣传引导。依托8718”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推送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知晓政策、理解政策、用足政策。及时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发布、宣传报道与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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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主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承办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