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10-15 15:46

江苏省人民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中小发展〔2019〕1 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24 号)精神,推动全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营商环境

(一)持续降费减负。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涉企收费只减不增,能减尽减。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严格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等负责)

(二)简化行政审批。进一步深化“517”放管服改革,以解决企业需求为重点,持续推进“不见面审批”,全面实现“3550”改革目标,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报告书审批时间由法定60个工作日压减至30个工作日,报告表审批时间由法定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进一步优化企业环境执法监管,对列入环保信任名录的企业,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有效组织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实施停限产豁免。进一步简化注销办理流程,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罚款的免予办理清税证明,由纳税人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三)推进便利办税。优化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最多跑一次”两个清单,升级“套餐式”办税模式,提高“不见面”办税服务覆盖面。取消相关税务证明事项,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提供“线上申请、线下配送”的发票寄递服务模式。(省税务局负责)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四)加强财政支持。整合优化财政资金配置,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大对江苏企业的投资力度,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五)落实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增值税降率以及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等减税降费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中小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严格执行车船税适用税额降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适当下调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最低税额、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等税费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落实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企业(组织)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政策,以及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人行南京分行等负责)

(六)加强政府采购支持。维护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严禁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严禁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执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政策,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对小微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政府采购中标中小企业可凭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和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金融支持和服务

(七)建设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鼓励支持银行机构接入平台发布金融产品,对接企业融资需求,提升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引导中小企业利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贷款,提高中小企业首贷率,各设区市中小企业平台接入率逐步达到10%。(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等负责)

(八)创新特色金融产品。整合优化现有政银合作金融产品,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信用保证保险产品,通过提供出口信用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多种产品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继续推动小微企业普惠融资工具和小贷公司等地方金融企业(组织)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优化完善小微企业低成本、快捷化融资路径。(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人行南京分行等负责)

(九)加强普惠金融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中小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专营机构和特色支行,引导银行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金融服务相对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加强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信贷资源配置,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保证信贷额度充足,推进辖内法人银行机构努力完成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民营企业贷款在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南京分行等负责)

(十)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差异化监管政策。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督导力度,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力争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的扣分因素。(江苏银保监局负责)

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十一)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加快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支持各地通过新设、指定或重组等方式,在2021年底前至少明确1家政府出资为主、以支小支农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其中设区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设立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每年不低于3亿元,并实行动态补偿。按照保本微利、可持续的原则,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担保费率不高于1.5%的融资担保业务,各级财政给予担保费补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银保监局和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拓宽融资渠道。建立民营企业融资会诊帮扶机制,完善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支持一批发展成熟的中小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加大对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励力度。实施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效对接,特别是通过科创板上市。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探索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专项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市场主体和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多种合作。引导互联网融资平台规范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供应链融资等新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发放中长期贷款。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券,引导和推动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人行南京分行等负责)

(十三)加强小微企业转贷业务。鼓励各地财政增资转贷基金(公司),引导社会资本和民营企业共同出资,扩大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公司)规模。省级财政对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发放单户不高于1000万元的贷款给予风险补偿,推动各地用好政府“应急转贷”资金。(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等负责)

五、促进创新创业发展

(十四)支持专精特新发展。实施“千企升级”三年行动计划,支持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道路,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产品,打造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单项冠军”企业。实施创新型企业培育行动计划,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成长为“瞪羚企业”。各级财政加大对全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对国家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择优给予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负责)

(十五)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行动,总结推广一批基于供应链协同、创新能力共享、数据驱动和区域生态的融通模式。围绕13个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一批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形成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为大企业注入活力的融通发展产业生态。实施“大手牵小手”计划,支持大企业购买中小企业的创新产品,建立稳定的供应链渠道。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开展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加强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合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六)促进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服务业提质增效发展,培育一批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成长壮大,支持一批互联网平台经济重点企业做优做强,引导服务业中小企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大力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引导企业实施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推广一批农产品精深加工实用技术,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加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培育一批引领产业、主导市场、带动发展的行业领军型龙头企业。鼓励互联网信息技术与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实施“文化+”“旅游+”战略,积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和旅游新业态,支持初创期中小文化、旅游企业开发原创性产品,培育一批文旅融合示范项目和龙头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负责)

(十七)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营造平等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严厉查处侵犯中小企业专利权、商标权等各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及举报投诉等服务。执行普惠性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对中小企业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普惠性资助。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发挥知识产权增信增贷作用,推动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面向具有核心专利、自主品牌的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加快发展江苏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等平台,推动大型企业、高校院所的专利技术加快向中小企业转化实施,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海外布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负责)

(十八)培育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参与国家重大平台建设等。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挖掘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评尽评”。整合扩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规模,对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各地设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做好“苏科贷”风险补偿工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十九)提升创业就业服务水平。实施全民创业行动计划,落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幅度内按照税收最高限额或定额标准执行税收扣减额度。加强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建设全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平台,促进用工企业和劳动者有效对接。培育创业孵化载体,推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建设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等向企业和社会开放共享。支持返乡下乡创业,催生更多吸纳就业的市场主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人行南京分行等负责)

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跨部门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公开和发布中小企业各类政策和政务信息,将平台建设和运营纳入各级财政支持范围。推进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公益性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支持一批省重点云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中小企业“上云”。培育社会化服务平台,支持平台创新服务产品、扩大服务范围、规范服务行为,争创具有地区影响力的标志性平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一)推进“双创”载体建设。培育一批省级、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进“互联网+”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空间一体的创业创新载体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国家中小企业“双创”升级特色载体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用于支持特色载体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二)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推进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培育省级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产业园,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重点市场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发展通关、物流供应链及金融创新等服务。(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南京海关等负责)

(二十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中小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推动中小企业不断提升信用管理水平。建设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支持省联合征信公司归集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和依法使用信贷信用信息,通过数据挖掘和开发利用,为全省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高质量企业征信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人行南京分行等负责)

(二十四)加强经贸合作交流。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社会机构实施服务中小企业国际化的合作交流活动,鼓励中小企业在境外中外合作园区开展投资和贸易。鼓励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境外经贸技术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吸引国际投资和技术转移。搭建中小企业境内外展示、交易、合作、交流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境内外展会,为中小企业境外参展提供通关便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等负责)

(二十五)加强管理和技能人才培养。实施“百千万”人才培训计划,培养新生代企业家和管理人才。落实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返还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助政策,发布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对生产一线岗位、符合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参加职业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培训成本,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补贴。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完善财政补贴政策,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六)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加强中小企业用工指导服务,提高劳动合同履行质量,帮助企业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政策实施效果专项调查,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指导激励企业积极参与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等负责)

七、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十七)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发挥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推动各地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畅通中小企业诉求渠道,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经常性听取中小企业反映和诉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八)加强运行监测和工作督查。建立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统计分析、预测预警机制,强化市场监控和风险防范。推动建立中小企业工作考核考评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二十九)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事项和干部考核范围。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对各地落实国家和省中小微企业税费减免、企业降本等政策情况进行督查评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联等负责)

(三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对国家和省出台的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梳理与解读,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提高中小企业政策知晓度。挖掘各行业、各领域能力突出的企业家和领军人才,建立“能人名单”。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和典型案例的宣传,选树一批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家,形成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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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主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承办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