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9-23 15:01

宁政办发〔20185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间投资是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支撑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17年,民间投资占我区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经超过55%,成为我区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坚持给予民间投资公平待遇原则,坚持促进民间投资发展问题导向原则,把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稳定增长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打造亲清政商关系,着力抓好市场准入、降低成本、优化环境等政策落实工作,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努力增强企业家信心,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更好地发挥民间投资在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二、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

(一)落实现有民间投资准入政策。严格落实《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对企业投资项目不得由核准和备案变更为审批,不得将备案类项目变更为核准管理。除国家明确要求必须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外,其余全部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地级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办理,为投资主体提供便捷服务。支持民间投资进入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等领域。对核准目录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二)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20186月底前编制完成我区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改革的流程管理、预警预报、信息反馈、动态绩效考核等工作机制。待国家统一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后,按照实施方案在我区全面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凡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不得禁止和限制企业投资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三)清除社会服务领域隐形投资障碍。确保对各类投资主体进入社会服务领域一视同仁。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相关部委的政策要求,推动民间投资进入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重点解决好民办养老机构在设立许可、土地使用、税费优惠、医保协议管理、金融支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难题,民营医院在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职称晋升、财税支持、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突出困难,民办学校在办学资格、招生限制、职称评定、财税支持、定价管理等方面的突出矛盾。(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教育厅分别牵头落实)

(四)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在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相关政策措施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落实审查责任,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尤其是限制民间投资的规定和做法。20186月底前,完成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为民间投资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落实)

三、破解民间工业投资项目融资难题

(五)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开展直接融资。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上市、挂牌、发债后备企业库,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开展直接融资。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规范实施股份制改制,明晰产权关系,改善治理结构,为获取直接融资打好基础。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每户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由自治区对成功通过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按发债额度每年给予2%的贴息。(自治区金融工作局牵头落实)

(六)做实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由政府投资基金对由自治区财政资金设立的现有各类基金进行归集整合,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在创新驱动和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创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中小企业等领域设立母基金或直投基金,支持相关领域的民间投资。(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落实)

(七)推进自治区产业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撬动社会资本设立各专项子基金并抓紧开展投资业务,包括工业产业领域基金、交通产业领域基金、农业产业领域基金、旅游产业领域基金、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建设)领域基金、宁东产业发展基金、银川育成凤凰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对外合作产业领域基金等。(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宁夏交通投资公司、宁夏农业投资公司、宁夏旅游投资公司、宁夏建设投资公司,宁东管委会,银川市人民政府、宁夏中小企业协会分别牵头落实)

(八)发挥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自治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支持创投企业投资创新型企业及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企业。对在新三板及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我区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基金结合尽职调查情况可给予股权投资支持,对新三板创新层企业和上市辅导备案企业可适当放宽额度。对保险机构采取险资股权直投方式投资的企业,创新创业基金可给予跟投支持。(自治区金融工作局牵头落实)

(九)降低民营工业企业贷款成本。扩大自治区新型工业化贴息资金的规模,针对符合支持标准的民间投资工业项目,给予贴息支持。自治区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加大对民营工业企业的支持,推动合作银行优先向工业领域小微企业倾斜,简化优化转贷审批程序,缩短转贷时间,提高转贷资金使用效率。除现有合作银行外,扩展到宁夏银行等小微企业转贷需求比较集中的银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非公经济服务局分别牵头落实)

(十)做好民间投资工业项目贷款的风险补偿。充分发挥自治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作用,积极开展民间投资贷款风险补偿。针对工业领域的民间投资项目,推动银行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开发民间投资工业项目无抵押质押、不担保类贷款。(自治区非公经济服务局牵头落实)

(十一)加大对民间投资工业项目的担保支持。自治区新型工业化专项担保基金给予民间投资工业项目担保支持。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专项担保基金扩大范围,可用于对民间投资工业项目的各种合法经营行为提供担保。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机制,对单户企业在保余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业务,采取5221”风险分担比例,即:国有背景融资担保机构分担50%,自治区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与宁夏再担保集团共同分担20%(其各自分担10%),合作银行分担20%,所在地人民政府本级财政分担10%,鼓励运用专项基金(资金)的作用,参与本行业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风险分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金融工作局、非公经济服务局分别牵头落实)

(十二)改革担保机构考核指标。降低政府背景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盈利性指标考核比重,将服务中小微企业数量和规模、放大倍数、覆盖率、担保费率、首次贷款比率等指标作为分类指标纳入考核,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牵头落实)

(十三)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积极探索通过保证保险部分替代保证担保,作为民间投资获取贷款的增信方式之一。对民间投资项目的贷款保证保险,给予保险机构不超过其保额2%的保费补贴。(自治区非公经济服务局牵头落实)

(十四)开展应收账款融资。针对民间投资抵押质押品不足的问题,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对积极参加应收账款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宏观审慎管理、再贷款和再贴现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保理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证券化等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牵头落实)

(十五)建立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容错机制。对相关部门、机构和工作人员在推进政府背景的投资基金、转贷资金、贷款风险保证金(补偿资金)、融资性担保风险保证金(补偿资金)等资金支持民间投资的管理、运作过程中,积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且已履职尽责,但因缺乏经验、政策界限不明确、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引发矛盾、造成负面影响或资金损失的情形,免除相关责任,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政绩考核。(自治区相关监督考核部门牵头落实)

四、稳步发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十六)支持民间资本盘活存量资产。支持鼓励我区国有企业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存量资产项目,通过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引入民间资本投资。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丰富民营企业投资机会,回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补短板项目建设,形成新的资产,实现投资良性循环。(自治区国资委牵头落实)

(十七)引导民间投资开发新的合作项目。继续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公示制度,每年公示一批示范项目,促进潜在的民间投资方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加强合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梳理行业建设项目,建立行业合作项目库,为吸引民间投资创造条件。(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分别牵头落实)

(十八)进一步完善公共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推进公共服务领域的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理顺价格形成机制,稳定项目预期收益,为民间投资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创造良好条件。(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落实)

五、强化招商引资和项目储备

(十九)完善重大项目工作机制。围绕自治区三大战略和“十三五”规划,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策划、组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并进行重点调度和推进。每年确定的自治区级重点项目中,民间投资项目不少于40%;市级重点项目中,民间投资项目不少于50%;县级重点项目中,民间投资项目不少于60%2018年年底前,制定出台对自治区级重点项目的支持政策。各地也要相应制定本级的重点项目支持政策,鼓励民间投资项目进入重点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牵头落实)

(二十)完善招商引资政策支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20182020年三年招商引资行动计划》。建立中介招商服务激励机制,鼓励市、县(区)利用各类社会机构进行社会化招商。建立招商引资协调服务机制,统筹协调重大项目引进和落地,引导产业集聚和错位发展。(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落实)

(二十一)加大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力度。重新修订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压实各地招商主体责任。着重考核年度招商引资项目核准备案投资额、实际统计入库投资额,重点提高招商引资工作在政府考核中的权重。(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落实)

六、做好对民间投资的服务

(二十二)全面实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全区所有非涉密投资项目,均纳入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办理、监管,全面实现企业投资项目“不见面”审批。加强在线审批落实情况督察考核,督促各单位通过平台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二十三)开展“多评合一”。2018年年底前,通过审批流程约束和服务引导,对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涉及的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安全预评价(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审事项,实现统一受理、同步评审、并联审批、统一反馈,进一步简化申报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服务效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二十四)探索试点“区域评”。在部分产业园区开展区域评估试点,选择安全、气候、文物、压覆矿产等具有区域共性特点的评估评审事项,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入园项目共享使用,入园项目不再单独编报上述评估报告。2018年年底前,形成可复制的试点成果和经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二十五)建立投资项目审批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发建设中介服务超市,将符合资质要求的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全部纳入网上超市,方便项目单位对接,开展前期工作。建立投资中介服务机构评价制度,根据评价得分,对中介机构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促使其提高自律能力和服务水平。引导鼓励建立综合性的投资类中介服务机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落实)

(二十六)发挥开发区对民间投资的集聚作用。落实好自治区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立开发区限制发展产业名录,强化产业园区促进民间投资、服务民间投资的主战场地位,促进开发区整合,优化主导产业。探索改革现有开发区管理体制,积极引入市场化专业企业承担园区建设规划招商管理职责,提高园区管理运行的效率和效益,促进民间投资在产业园区集聚发展。(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落实)

(二十七)积极偿还地方政府欠款。在各级人民政府梳理认定基础上,对政府拖欠企业的款项制定分年度化解方案,积极稳妥进行化解。加强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各级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牵头落实)

七、促进民间投资工作的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对民间投资工作的考核。把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逐年增加纳入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年度考核,推动各地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和引导,促进民间投资健康持续发展。(自治区效能考核办牵头落实)

(二十九)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供给。发挥政府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解读国家和自治区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释放积极信号,稳定和改善市场预期,提振企业家信心。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机关干部对民间投资项目上门开展精准服务,送政策、解难题,落实国家、自治区促进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解决民间投资不敢投、不想投的问题,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做到政策真正惠及企业。政府在制定有关落实措施政策时,要充分听取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提高社会参与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牵头落实)

(三十)落实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把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列入重要工作内容,落实目标责任制,制定具体措施,强化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务求取得实效。要健全协调工作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有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通过进一步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努力推进民间投资发展上规模、上速度、上水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各部门分别牵头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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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主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承办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