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委发〔2018〕2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
1.支持民营企业研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重大技术装备,按不超过销售额的60%给予补助;对属于省内首台(套)的重大技术装备,按不超过销售额的3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部门:市经信局、财政局)
2.鼓励民营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对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重点实验室主任近三年承担省级以上项目的民营企业,其重点实验室可按照《厦门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厦科联〔2017〕44号)申请确认市级重点实验室。对经认定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
3.支持民营企业兴办新型研发机构,对其自建或参股(现金参股达30%以上)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性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给予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购置经费50%后补助,5年内补助总额非独立法人的最高可补助2000万元,独立法人的最高可补助3000万元。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在厦创办或参股达10%以上的企业,经培育孵化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孵化一家给予研发机构2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
4.加大民营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基础部分给予10%补助,增量部分给予12%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在20亿元及以上、且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最高限额为80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限额为25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
5.鼓励民营企业发展高新技术,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
二、扩大民间资本投资
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适时公布民间资本可参与混改项目清单,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上市公司、产权交易机构等平台,以出资入股、受让国有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责任部门:市国资委)
7.对市属民办本科高校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给予1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属民办高职院校完成福建省教育厅第二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民办普惠性义务教育学校评估等级达到一级的,按学校规模1200人以上、800-1200人、800人以下,分别给予100万元、9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且被评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的,按办园规模12个班、9个班、6个班,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适当提高民办普惠性义务教育学校的学位补助标准,进一步提升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责任部门:市教育局、财政局)
8.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具有国内外领先医疗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凡获得国家三级甲等和三级乙等的民营医院,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西医类别、中医类别和临床护理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首次通过国际JCI认证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民间资本举办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精神、康复、护理等专科医疗机构。对通过自建、购买等方式取得业务用房的,按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床位,综合医院每张床位10万元、专科医院每张床位5万元的标准,在建成投入使用后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业务用房并且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助,由医疗机构于租赁期满一年后提出申请,分5年平均拨付。对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精神、康复、护理等专科医院向社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不含特需医疗服务)的,参照公立医院标准,按其出院人次、急诊人次给予运营补助。公立医院补助政策发生变化的,予以同步调整。(责任部门:市卫计委、财政局)
9.依照规定简化民营医疗机构审批环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责任部门:市卫计委)
10.鼓励医疗机构委托民间资本举办的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责任部门:市卫计委)
11.鼓励民营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模式投资建设高端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全方位服务。市财政对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万元开办费、每年补助2400元运营费和150元责任保险费,对其内设医疗机构一次性补助50万元设备购置费。(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财政局)
三、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1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开办的上述小型微利企业在此期间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即征即奖”给企业。优惠政策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责任部门:市税务局、财政局,各区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
13.对民营企业或其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额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给予适当奖励。(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市财政局、火炬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
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
14.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提高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制定和完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尽职免责制度,明确免责情形,细化认定标准,规范操作流程,进一步落实不良贷款容忍度管理要求,贷款不良率高于贷款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在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可免于追究信贷人员合规责任。(责任部门:厦门银保监局)
15.新增应急还贷资金10亿元,扶持我市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而难以按时还贷的企业,有效满足企业还贷续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企业可免费使用应急还贷资金,单笔金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加强我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支持银行通过提前续贷审批,提高企业转贷效率。(责任部门:市金融办、财政局)
16.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无还本续贷“白名单”制度,提前审查贷款,理顺业务流程,实现还本续贷无缝对接;积极宣传推广无还本续贷产品,明确续贷业务申请条件、办理时效。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行为管理,杜绝人为拉长融资链条。(责任部门:厦门银保监局)
17.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在银行债委会机制框架内协同行动,落实增贷、稳贷、降息、债务重组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责任部门:厦门银保监局)
18.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进入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和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70万元奖励;对上市融资并投资在本市的企业,给予25-300万元奖励;对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迁回我市的企业,给予200-30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并交易的企业,给予30-50万元奖励,融资并投资在我市的企业给予25-300万元奖励;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交易的企业,给予10-30万元奖励;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扶持。(责任部门:市金融办、财政局)
19.纾解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债权和股权基金,向辖内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提供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给予上市公司资金融通支持,纾解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厦门证监局)
20.对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我市民营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及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责任部门:市金融办、财政局)
五、推动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21.继续开展龙头骨干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在资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责任部门:市民营办,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
22.积极为我市民营企业兼并、收购、控股外地企业创造条件,为外地民营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或研发中心、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等职能型总部提供优质服务。(责任部门:市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各区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
23.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且产值和批发零售业销售额不低于上年度水平的,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奖励期限3年。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我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市财政局、火炬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
24.加大对有市场、有订单的工业和信息化民营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4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新增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市财政对其当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利息给予30%补贴,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责任部门:市经信局、财政局)
25.对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市财政给予该类项目设备投入金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各区、管委会可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奖励补助。(责任部门:市经信局、财政局,各区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
26.获得省级评比表彰的民营企业或项目,奖金按照等额不重复原则,由市财政根据省级标准发放。(责任部门: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六、优化民企发展环境
27.建立完善市党政领导与民营企业家恳谈会制度和市区两级党政领导与民营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及时听取民营企业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依法依规帮助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家合法利益诉求。(责任部门: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市民营办)
28.建立完善民营企业诉求受理处置反馈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原则,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责任部门:市民营办,各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29.针对我市重点产业集群中产业链薄弱和缺失环节,持续策划适合民营企业参与的招商项目。建立完善面向民营企业的项目信息发布机制,及时收集我市策划、在谈、签约项目信息,定期将项目信息推送给相关民营企业。(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商务局、民营办)
30.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制定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需制定实施细则的应在本意见出台后60日内出台,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责任牵头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上一年度的政策落实情况,市委、市政府适时组织督促检查,定期通报贯彻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市民营办,各区、管委会)
本意见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专题主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承办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