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2026年度工作要点》要求,现发布第二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一、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超量运输工业炸药”的情况开展调查,核查后发现存在“人力手推车单次搬运工业炸药400公斤”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2026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要志清作出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赫章县宏安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12月,贵州省毕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现场核查认定赫章县宏安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雷管库房内违规拆箱,库外不按规定拆零”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2026年1月,贵州省毕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红河州联兴民爆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6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红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开远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四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安全检查中,现场核查认定红河州联兴民爆销售有限公司存在“设计图纸中的工业炸药库现场储存导爆索”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6年5月,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