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2 17:12 来源:机关服务局

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改进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机房资[2014]218号)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在2014年以前签约的按月自动提取频次,按不同情形改为按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提取。

由于住房公积金系统是自动生成结转信息,难免出现问题,请申请贷款并办理公积金按月支取还款的同志先行将资金存入还款账户,以免出现逾期还贷的情况,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修改信息,可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缴存银行办理。

联系人及电话:徐利  68206022

 

附件:   关于改进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2015228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