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规简函[2009]157号
关于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
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我们组织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具体文本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子站ghs.miit.gov.cn下载)。请于7月15日前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
联系人:李振军 黄潇
联系电话:010-66011223
电子邮箱:
jianshechu@miit.gov.cn
二○○九年七月一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立项、编制、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器、核工业、电子、医药等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
第四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工业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拆除等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卫生、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其他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第五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涉及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要求的,可以制定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有强制性条文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七条 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归口管理行业标准立项计划编制、标准批准发布以及综合协调与监督指导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负责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发展规划、标准体系、立项计划建议、标准起草、审查、报批、出版、复审、修改及重大问题的协调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工作应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机构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作用。各行业明确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本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九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体现质量、安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要求;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区分轻重缓急,做好综合平衡。
第十条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工程建设标准的立项申请,并落实主编单位。
第十一条 主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
(二)具有与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后,形成立项建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立项建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报送函;
(二)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
(三)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
(四)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2)。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汇总,公开征求意见,统筹协调和审查后,编制并下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列入计划的标准项目在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实施时,应填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按标准立项程序办理。
第三章 标准编制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规定》,结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编制可以按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等阶段进行。
第十七条 起草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编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开展筹备工作,落实标准编制组成员,草拟工作大纲。工作大纲包括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工作进度计划及编制组成员分工等内容;
(二)筹备工作完成后,由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或委托主编单位主持召开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其内容包括:宣布编制组成员、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文件、讨论通过工作大纲和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测试验证工作,及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和测试验证报告,并将整理好的记录和收集到的国内外有关资料由编制组统一归档;
(四)编制组对起草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应当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邀请有代表性和有经验的专家参加,并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等由编制组统一归档。
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主编单位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内容全面负责;
(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对主编单位提出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行业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与技术内容协调一致;技术内容是否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是否准确反映生产、建设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是否有可靠的依据,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对有分歧和争论的问题,编制组内是否取得一致意见;标准的编写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三)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应由主编单位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主编单位对反馈的意见应做认真分析研究,列出《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4)。
第十九条 送审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将分析研究有关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对其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的调查研究、测试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
(二)标准送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编制说明、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编制说明内容一般包括: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3.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4.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5.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6.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7.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8.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9.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10.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11.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12.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审查会议概况、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2-11项内容的审查结论、对标准送审稿的评价、会议代表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等。函审时应写出《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见附表5),并附《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6)。
第二十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主编单位应对审查意见进行整理,提出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一条 报批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2-12项的内容,以及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等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以下材料:
1.报送函;
2.标准申报单(见附表7);
3.报批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8);
4.标准报批稿(包括电子版);
5.标准编制说明(详细内容见第十九条第二款);
6.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7.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8.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9.强制性标准应填写强制性标准通报表(见附表9)。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报送的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并办理标准审批手续。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1.标准报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
2.有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
3.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5.标准中专利情况是否清晰等。
第四章 标准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 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编号、批准并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三条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五章 标准出版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出版,出版机构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机构。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要求。
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准公布后,标准文本至少应在标准实施前1个月出版发行。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出版后,出版机构应及时将标准文本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
第六章 标准复审
第二十八条 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复审:
(一)不适应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产品更新换代或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
(二)不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或开展国际贸易需要的。
(三)所引用的或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修订并批准发布的。
(四)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的。
(五)标准实施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一般由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单位提出复审建议,拟定复审工作计划和组织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条 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参加复审人员应当包括标准的管理机构代表、主要编制人员和熟悉该标准的有关专家。
第三十一条 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10)
第三十二条 行业标准复审后,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提出复审报告(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1、12、13),并将标准复审材料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
(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三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报送的标准复审材料进行汇总、协调、审核、公示后,批准公布。
第七章 标准修订、修改
第三十四条 标准执行过程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立项计划,进行编制、批准和发布。
第三十五条 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修改:
(一)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改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
(四) 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又可能对现行的标准作局部补充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修改,由标准的主编单位或其他单位,提出标准修改方案,填写《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三十七条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修改组织审查。审查可以采取召开审查会、小型审定会或函审等形式,形成审查纪要(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
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修改按本实施细则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
(三)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三十九条 工业领域工程建设标准修改通知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附表目录
附件:
附表目录
1、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2、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3、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4、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5、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6、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7、行业标准申报单
8、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9、强制性行业标准通报表
10、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11、行业标准复审继续有效项目汇总表
12、行业标准复审修订项目汇总表
13、行业标准复审废止项目汇总表
14、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
附表
1
: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行业:
承办人:
电话:
序
号
|
标准项目名称
|
标准
性质
|
标准类别
|
制、修订
|
完成年限
|
标准化技术组织
|
主编单位
|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及标准号
|
代替标准
|
经费预算(万元)
|
|
|
|
|
|
|
|
|
|
|
|
注:
1
、产品方面标准、节能与综合利用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标准样品和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分别列表。
2
、修订项目,请在
“
代替标准
”
栏中注明修订标准号和年代号。
3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项目,请填写采用标准编号及年代号。
附表
2
: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建议项目名称
(
中文
)
|
|
建议项目名称
(
英文
)
|
|
||||||||
制定或修订
|
□
制定
|
□
修订
|
被修订标准号
|
|
|||||||
采用程度
|
□IDT
|
□MOD
|
□NEQ
|
采标号
|
|
||||||
国际标准名称
(
中文
)
|
|
国际标准名称
(
英文
)
|
|
||||||||
采用快速程序
|
□FTP
|
快速程序代码
|
□B
|
□C
|
|||||||
ICS
分类号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
主编单位
|
|
计划起止时间
|
|
||||||||
参编单位
|
|
||||||||||
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
指出该标准项目涉及的方面,期望解决的问题;
|
||||||||||
范围和主要
技术内容
|
标准的技术内容与适用范围;
项目建议性质为强制性,需指出强制内容
;
|
||||||||||
国内外情况
简要说明
|
1.
国内外对该技术研究情况简要说明
:国内外对该技术研究的情况、进程及未来的发展;该技术是否相对稳定,如果不是的话,预计一下技术未来稳定的时间,提出的标准项目是否可作为未来技术发展的基础;
2.
项目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采用程度的考虑:
该标准项目是否有对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标准制定过程中如何考虑采用的问题;
3.
与国内相关标准间的关系:
该标准项目是否有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该标准项目与这些标准是什么关系,该标准项目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
4.
指出是否发现有知识产权的问题
;
|
||||||||||
主编单位
|
(签字、盖公章)
月
日
|
标准化技术组织
|
(签字、盖公章)
月
日
|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
(部委托机构)
|
(签字、盖公章)
月
日
|
||||||
[
注
1]
填写制定或修订项目中,若选择修订则必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
[
注
2]
选择采用国际标准,必须填写采标号及采用程度;
[
注
3]
选择采用快速程序,必须填写快速程序代码。
附表
3
: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标准
名称
|
|
计划项目批准文号及项目编号
|
|
申请调整
的内容
|
|
||
理由和依据
|
|
||
主
编
单
位
|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
||
标准化技术组织
|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
(部委托机构)
|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
部委托机构承办人:
电
话:
附表
4
: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项目名称:
承办人:
共
页
第
页
主要起草单位:
电
话:
年
月
日
填写
序号
|
标准章条编号
|
意见内容
|
提出单位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
|
|
|
|
说明:
①
发送
“
征求意见稿
”
的单位数:
个。
②
收到
“
征求意见稿
”
后,回函的单位数:
个。
③
收到
“
征求意见稿
”
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
个。
④
没有回函的单位数:
个。
附表
5
: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标准项目名称
|
|
||
主编单位
|
|
标准化技术组织
|
|
函审时间
|
发出日期
|
年
月
日
|
|
投票截止日期
|
年
月
日
|
||
回函情况:
函审单总数:
赞成:共
个单位
赞成,但有建议或意见:共
个单位
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共
个单位
弃权:共
个单位
不赞成:共
个单位
未复函:共
个单位
|
|||
函审结论:
|
|||
标准化技术组织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
标准化技术组织承办人:
电话:
附表
6
: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标准项目名称:
主要起草单位:
函审单总数:
发出日期:
年
月
日
投票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
||
表决态度:
|
||
|
|
|
不赞成,如采纳意见或建议改为赞成
|
|
|
|
|
|
|
|
|
建议或意见和理由如下:
|
||
标准化技术组织(盖公章)
年
月
日
|
技术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说明:
①
表决方式是在选定的方框内划
“√”
,只可划一个,选划两个框以上者按废票处理(废票不计
数)。
②
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的单位按赞成票计;没有回函说明理由的,按弃权票计。
③
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
④
建议或意见和理由栏,幅面不够可另附纸。
|
||
标准化技术组织承办人:
电话:
|
||
附表
7
:
行业标准申报单
标准名称
|
|
项目批准文号
及项目编号
|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
标准性质
|
(
1
)强制性标准
(
2
)推荐性标准
|
|||||
标准类别
|
(
1
)基础
(
2
)方法
(
3
)产品
(
4
)工程建设
(
5
)节能综合利用
(
6
)安全生产
(
7
)管理技术
(
8
)其他
|
|||||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
|
(
1
)等同采用
(
2
)修改采用
|
|||||
被采用的标准号:
|
||||||
标准水平分析
|
(
1
)国际先进水平
(
2
)国际一般水平
(
3
)国内先进水平
|
|||||
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相关数据的对比(产品标准填写)
|
|
|||||
标准主编单位
|
盖章
|
标准化
技术组织
|
盖章
|
部委托
机构
|
盖章
|
|
部委托机构
承办人
|
|
电
话
|
|
填报日期
|
年
月
日
|
|
填写说明:
1
、表中第
2
,
3
,
4
行,请在选定的内容上划
“√”
的符号。
附表
8
:
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报批单位:
序号
|
标
准
编
号
|
标
准
名
称
|
标准主要内容
|
代替标准
|
采
标
情
况
|
建议实施日期
|
|
|
|
|
|
|
|
附表
9-1
:
世界贸易组织
|
|
|
|
G/TBT/N/CHN/
2009
年
月
日
|
|
|
(xx -xxxx)
|
|
|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
原文:英语
|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
TBT
协定第
10.6
条分发
1.
|
通报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
条和
7.2
条
)
:
|
||
2.
|
负责机构: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SAC
)
|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2.9.2 [
X
], 2.10.1 [
], 5.6.2 [
], 5.7.1 [
],
其他
:
|
||
4.
|
覆盖的产品
(
如可能,提供产品的
HS
或
CCCN
编码
,
否则提供国家减让表中所列关税税目号。如可能,可另提供国际标准分类
ICS
号
):
卧轴矩台平面磨床
ICS:
25.080.50
HS
:
8460
|
||
5.
|
通报文件的标题
,
页数和使用语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卧轴矩台平面磨床
安全防护技术条件》(
25
页,中文)
|
||
6.
|
内容简述
:
本标准规定了针对卧轴矩台平面磨床存在的主要危险采取的基本安全防护技术要求和措施以及验证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用途的卧轴矩台平面磨床。
|
||
7.
|
目标和理由
,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保护人身安全
|
||
8.
|
相关文件
:
-
|
||
9.
|
拟批准日期
:
WTO
秘书处分发后
90
天
拟生效日期
:
批准后
6
个月
|
|
|
10.
|
提意见截止日期
:
WTO
秘书处分发后
60
天
|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国家咨询点
[
X
]
或其他机构,地址、
电话和传真号
, e-mail
地址和网址
:
中国
WTO/TBT
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
+86 10 82260618
传真
:
+86 10 82262448
电子信箱
: tbt@aqsiq.gov.cn
|
附表
9-2
: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
|
|
G/TBT/N/CHN/
2009
|
|
|
(XX XXXX)
|
|
|
Committee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
Original:
English
|
NOTIFICATION
The following notification is being circ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0.6.
1.
|
Member to Agreement notifying: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f applicable, name of local government involved (Articles 3.2 and 7.2):
|
2.
|
Agency responsible: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SAC)
Name and address (including telephone and fax numbers, e-mail and web-site addresses, if available) of
agency or authority designated to handle comments regarding the notification shall be indicated if different from above:
|
3.
|
Notified under Article 2.9.2 [
X
], 2.10.1 [
], 5.6.2 [
], 5.7.1 [
], other:
|
4.
|
Products covered (HS or CCCN where applicable, otherwise national tariff heading.
ICS:
25.080.50
HS:
8460
|
5.
|
Title, number of pages and language(s) of the notified document:
National Standard of the P.R.C., Surface Grinding Machines with Horizontal Grinding Wheel Spindle and Reciprocating Table-Safeguard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
25 pages, in Chine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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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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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 of content:
This standard specifies the
basic safeguarding technical requirements, measures and assessment methods of the main hazards existing in the surface grinding machines with horizontal grinding wheel spindle and reciprocating table.
This standard is applicable to the surface grinding machines with horizontal grinding wheel spindle and reciprocating table for general pur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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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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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jective and rationale, including the nature of urgent problems where applicable:
To protect human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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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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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evant docu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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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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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osed date of adoption:
90 days after circulation by the WTO Secretariat
Proposed date of entry into force:
6 months after ado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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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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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l date for comments:
60 days after circulation by the WTO Secretari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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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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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s available from:
National enquiry point [
X
] or address, telephone and fax numbers, e-mail and web-site addresses, if available of the other body:
WTO/TBT National Notification and Enquiry Center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el
:
+86 10 82260618
Fax:
+86 10 82262448
E_mail: tbt@aqsiq.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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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
:
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标准编号
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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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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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有效
□
修订
□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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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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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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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审查总人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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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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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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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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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技术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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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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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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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
:
行业标准复审继续有效标准汇总表
行业: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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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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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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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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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2
:
行业标准复审修订标准汇总表
行业: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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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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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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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列入计划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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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3
:
行业标准复审废止标准汇总表
行业: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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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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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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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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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4
: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JB
(
/T
)
××××—××××
《
×××××
(标准名称)》
第
×
号修改单
(修改事项)
修
改
示
例
①“
更改
”
示例:
a. 1.5
条第二行中更改数值:
“1.15
毫米
”
更改为
“1.20mm”
;
“1.35
毫米
”
更改为
“1.50mm”
。
b.
表
2
更改为新表(新表
2
略)。
②“
补充
”
示例:
a. 1.8
条后补充新条文,
1.9
:
“1.9
钢瓶在组装时,不允许用锤敲打和增加金属应力的修整办法
”
。
b. 1.7
条与
1.8
条之间补充新文条,
1.7A
:
“1.7A
正火状态下供应的钢板,其他要求符合本标准规定时,抗拉强度允许比表
1
上限的规定提高
5kg
/mm”
。
c.
图
3
后补充新图,图
3A
(图
3A
略)。
③“
删除
”
示例:
将
2.1.4
条中的
“
作容器用的瓷件
……
,
……
或渗漏
”
等字删除。
④“
改用新条文
”
示例:
3.2
条改用新条文:
3.2
厚度大于
20mm
的钢板进行冷弯试验时
,
弯心直径应比上述规定增加一块钢板厚度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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